二、切实加大人才创新创业支持力度
8.推进创业孵化载体发展。支持产业园区、行业龙头企业、行业组织和高校科研院所建设200家以上创业孵化载体。支持产业园区、行业龙头企业和高校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、众创空间和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等创业孵化载体,按有关政策分别给予20-100万元建设经费支持。对运营情况良好、孵化成效突出的,根据达到的面积标准,按有关政策分别给予每年30-80万元补贴。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,广泛吸纳知名企业家、知名创投人、专家教授、资深创客等开展创业辅导,对优秀创业导师,给予每人2-5万元奖励。
9.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。支持高等院校、科研院所和企业建设1000家以上国家、省、市级重点实验室、工程实验室、工程(技术)研究中心、企业技术中心。对新获批的国家、省、市级平台分别给予每家200万元、100万元、50万元经费支持。加大院士工作站创建支持力度,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院士和工作开展好的工作站给予50-100万元奖励。大力实施博士后培养工程,发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站,对做出较大贡献的博士后工作站给予10-50万元奖励,每招收一名博士后研究人员,给予5万元资助。支持高等院校、科研院所和企业建设产业技术创新联盟,获批后给予50万元建设经费支持,对运行良好、绩效突出的按有关政策每年给予一定工作经费支持。
10.强化人才创业贷款支持。鼓励金融机构对人才创办企业提供信贷支持,设立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,对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及采用股权、知识产权、商标权等质押贷款,给予风险分担支持。提高人才创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,个人、合伙经营、小企业贷款最高额度分别提高至20万元、50万元、300万元,并给予两年财政全额贴息。建立健全覆盖全市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体系,设立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,鼓励区县(市)及园区新设、参股或控股融资担保机构;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企业融资增信,对为人才创办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,按有关政策给予补贴。
11.实行人才动态支持政策。设立创新创业评价指标体系,对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或核心成果转化情况进行动态跟踪支持,其企业或成果在三年内实现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、5000万元、1亿元的,综合质量效益情况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、100万元、300万元奖励。将高层次人才创新创意产品及时纳入沈阳市创新产品目录。对非政府采购中企事业单位首次采购使用创新创意产品,给予采购单位实际采购价10%、最高50万元补贴,大型装备可最高补贴200万元。
12.拓展人才交流互动平台。支持国内外知名学术机构和行业组织在沈举办学术会议、专业论坛和科技会展等活动,对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和人才需求的,给予实际支出50%、最高100万元资助。支持各类人才参加国际性学术会议、技术交流和研修深造,对所需费用给予一定补贴。成立海创千人(沈阳)工业技术研究院和沈阳干人计划创新创业服务中心,举办人才高端论坛、峰会,推动创新创业人才与专业服务机构、企业进行对接。支持引导各类产业人才服务机构发展,发挥其在人才评价、人才交流、权益维护、专业培训、咨询服务等方面的作用,对运行规范、成效明显、贡献较大的人才服务机构给予奖励补助。